協會通訊

協會通訊

談憂鬱症患者家庭如何與社會資源網絡連結


作者:張淑慧

張淑慧
社團法人台灣照顧管理協會常務理事
台北市政府市政顧問

「我女兒不肯去看病,擔心別人說她是精神病…」、「先生生病後就失業在家,沒有人要聘僱生病的人…」、「太太生完孩子後情緒很不穩,我很擔心她想不開…」、「我姐姐生病好多年了,我爸媽都不在,我不知道怎麼照顧他…」、「我爸爸很容易生氣,晚上都睡不著,我以為是失智,結果是憂鬱症…」

憂鬱症患者家屬在照護憂鬱症患的過程中,常面對著工作及經濟困境、照顧困擾、身體及情緒負荷、家庭互動衝突與孤獨社交等壓力,也因缺乏疾病知識及照顧的技巧,形成令人筋疲力盡的無望感。這些家庭常在衝突或照顧的關係中來回擺盪,也有生理、心理、環境和經濟物質的需求,需多重支持與服務介入。但是有時家庭照顧者對社會資源不了解、缺乏資訊,或是擔心被社會標籤,阻礙了家人求助的意願。

為了因應憂鬱症患者家庭的需要,政府機關和非政府組織近年來發展了一些服務資源,提供憂鬱症患者及其家庭的服務介入與多重支持,促進憂鬱症患者有基本的生活品質,強化家庭功能。憂鬱症患者家庭的資源包括跨部會的社會安全網資源、身障福利資源等。簡述如下:

  1. 社區心理衛生服務
    各縣市衛生局社區心衛中心辦理多元心理健康促進團體活動、相關知識講座、對於疾病的認識以及照護技巧;藉由心理諮詢會談,協助憂鬱症患者及家屬處理心理困擾。

    社安網第二期也包括社區精神疾病病人與自殺通報個案之管理服務;也發展疑似或社區精神病人照護優化計畫,引導病人就醫及協助處理緊急突發狀況;篩檢及評估疑似精神病人,並使精神疾病病人穩定在社區中生活[1]。

  2. 家庭支持服務
    1. 社會福利服務中心
      憂鬱症患者或潛在憂鬱症患者如有家庭脆弱性問題,可尋求各縣市社會福利服務中心協助,包括急難救助、急難紓困、親職教育輔導、實物給付(食物、尿布、家電、生活物資等)、脫貧服務、諮商資源等。
    2. 家庭支持服務資源布建方案
      對憂鬱症或潛在憂鬱症患者父母可運用家長育兒支持資源,藉由育兒諮詢、育兒指導、親職技巧等服務,以協助改善教養知能及親子互動關係等。家中如有發展遲緩兒童服務需求,各縣市社區療育服務單位可提供社區化且近便性的相關服務。

      各縣市社會局(處)有家庭支持服務資源布建方案、提供兒童臨托及喘息服務、到宅家務指導、婚姻與家庭協談或輔導、照顧者喘息團體及活動、鄰里同儕支持方案、兒少支持服務,運用志工進行家庭及社區服務。同時拓展社區支持服務方案(小衛星),強化社區(課後)照顧、推廣社區兒童少年活動等服務。

  3. 身心障礙福利資源
    憂鬱症患者經積極治療,仍明顯失能或長期(一年以上)失能者,影響其活動與參與社會生活,有機會經由身心障礙鑑定取得身心障礙(以下簡稱身障)證明,申請相關社會福利的資源。
    1. 身障資源中心
      憂鬱症身障者生活面臨多重且複雜的問題,無法處理或善用資源,可尋求各縣市身障資源中心協助(各縣市名稱不同,如生涯轉銜通報中心、社區資源中心、身障家庭資源中心等),服務包括憂鬱症身障者就醫、就學、就業、就養、經濟補助等各項福利服務諮詢,也提供個案管理服務、家庭輔導服務、照顧者訓練、社會參與活動、協助憂鬱症身障者生涯發展或轉銜等。
    2. 法定身障資源
      一般常見的身障資源,包括生活補助費、日間照顧及住宿式照顧費用、醫療費用、居家照顧費用、輔具費用、房屋租金及購屋貸款利息、購買停車位貸款利息或承租停車位、其他必要之費用等經濟補助。

      個人支持及照顧部分,包括社區家園、團體家屋、社區式日間照顧、住宿式照顧、居家照顧、生活重建、心理重建、社區居住、社區日間作業設施、婚姻及生育輔導、家庭托顧、課後照顧、自立生活支持服務、精神病友多元社區生活方案、精神障礙者協作模式服務據點等。

      同時也提供臨時及短期照顧、到宅提供居家服務、照顧者支持、照顧者訓練及研習、家庭關懷訪視等家庭服務。

  4. 就業資源
    社安網第二期強化勞政網絡合作機制,提升弱勢族群就業服務效能,各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提供個別化就業服務、就業諮詢、就業促進措施,開發多元就業機會,運用職場學習及再適應計畫,協助穩定就業[1]。

  5. 就學適應資源
    導師、專輔教師及各縣市學生輔導諮商中心提供學校適應困擾的學生支持與保護,與衛生單位建立校園疑似精神病人通報後追蹤、輔導及訪視之合作管道,協助學生排除就學障礙[1]。

  6. 保護服務資源
    各縣市家防中心、保護科、社工科針對身心障礙者保護個案,增進其與家人互動關係的改善及對家庭功能之支持,依其經濟、健康、法律、心理輔導、照顧及其他等多元需求。

參考文獻

  1. 衛生福利部等(2021)強化社會安全網第二期計畫(110-114 年),行政院 110 年 7 月 29 日院臺衛字第 1100180390 號函核定本。
詳看完整會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