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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區委員會組織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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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條 臺灣憂鬱症防治協會(以下簡稱本會)為促使本會與社區緊密結合,以利推展會務,特設立『臺灣憂鬱症防治協會社區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其組織則依據本會章程第二十三條訂定之。
- 第二條 本委員會任務為:
- 一、辦理憂鬱症防治之認證教育訓練、研討會。
- 二、拓展社區醫療及心理衛生之資源。
- 三、建置區域性醫療網絡。
- 四、促進社區服務或方案的相關研究和發展。
- 五、其他與憂鬱症相關之防治工作。
- 第三條 本委員會設委員七至九人,主任委員一人。由理事長提名並經理事會通過後聘任之,其任期與當屆理監事任期同。
- 第四條 本委員會之集會由主任委員召集,每三至六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 第五條 本委員會之決議,應有委員過半數之出席,出席委員較多數之同意,並經提報本會理事會通過後實施。
- 第六條 本委員會組織章程如有未盡事宜,悉依本會章程及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 第七條 本委員會組織章程經本會理事會通過,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後實施,修改時亦同。
一百零一年十一月四日第六屆第五次理監事聯席會通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