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台灣憂鬱防治聯盟章程 |
| 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九月一日草稿 |
| |
|
| 第一條: |
本聯盟中文名稱為「台灣憂鬱防治聯盟」(以下簡稱本聯盟),英文名稱為
「Taiwan Alliance Against Depression」。 |
| |
|
| 第二條: |
本聯盟的宗旨在結合憂鬱症和相關疾病防治團體協會,推動台灣憂鬱症防治及心理衛生健康促進之工作及研究發展,聯繫會員情感及國際合作。 |
| |
|
| 第三條: |
本聯盟之目標為: (一) 建立全國支援網絡,為民眾、憂鬱症病友及其家屬提供適時的支持照護。
(二) 整合本聯盟成員的經驗和資源,為憂鬱症防治推廣創造更好的成效。
(三) 促進各聯盟成員與全國憂鬱症病友間之經驗與資訊交流。
(四) 支援並協調各聯盟成員進行全國性之推廣工作。
|
| |
|
| 第四條: |
本聯盟入會辦法:凡贊同本聯盟宗旨之團體,自願遵守本聯盟章程者,皆可申請入會。入本聯盟須經至少一名盟員推薦,再經聯盟會議審核。此聯盟會議應有全體盟員三分之二以上(含)出席,出席者三分之二以上(含)表決同意,方可視為審核通過。 |
| |
|
| 第五條: |
盟員權利:盟員有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每一盟員為一權。 |
| |
|
| 第六條: |
盟員義務:盟員有遵守本協會章程、決議之義務。 |
| |
|
| 第七條: |
本聯盟之聯絡住址為臺灣憂鬱症防治協會之會址。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