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協會

社團法人臺灣憂鬱症防治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 第一條  本協會名稱為臺灣憂鬱症防治協會(以下簡稱本協會)
  • 第二條  本協會為依法設立,非以營利為目的之社會團體,宗旨如左:推動台灣憂鬱症與相關疾患之防治及心理衛生健康促進之工作及研究發展,聯繫會員感情並與國內外憂鬱症防治相關團體聯繫及合作。
  • 第三條  本協會以全國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
  • 第四條  本協會會址設於主管機關所在地區,並得報經主管機關核准設分支機構。
    前項分支機構組織簡則由理事會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後行之。
    會址及分支機構之地址於設置及變更時應報請主管機關核備。
  • 第五條  本協會之任務如左:
    • 一、推展憂鬱症防治相關心理衛生工作及研究。
    • 二、舉辦憂鬱症防治之學術性及教育性訓練。
    • 三、出版憂鬱症防治雜誌及刊物。
    • 四、參加國際間憂鬱症防治有關工作。
    • 五、接受有關機構之委託,辦理憂鬱症防治相關事項。
    • 六、及其他與憂鬱症相關之防治工作。
  • 第六條  本協會之主管機構為內政部。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章程所訂宗旨、任務主要為行政院衛生署。其目的事業應受各該事業主管機關之指導、監督。

第二章 會 員

  • 第七條  本協會會員申請資格如左:
    • 一、個人會員:贊同本協會宗旨,年滿二十歲,從事憂鬱症防治及教育宣導相關服務之醫事專業、心理輔導、衛生教育、及社會工作背景之人員。
    • 二、榮譽會員:凡對本協會之發展有特別貢獻或於憂鬱症防治領域有顯著成就者,由理事會提名經會員大會通過者。
    • 三、團體會員:贊同本協會宗旨之團體。
    • 四、贊助會員與團體:贊同本協會宗旨之團體及個人,對本協會之運作有實質之貢獻者。
    申請時應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通過,並繳納會費。
  • 第八條  個人及團體會員(會員代表)有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每一會員(會員代表)為一權。
  • 第九條  會員有遵守本協會章程、決議及繳納會費之義務。
  • 第十條  會員(會員代表)有違反法令、章程或不遵守會員大會決議時,得經理事會決議,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其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得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決議予以除名。連續兩年未繳納會費者,視為非活動會員,並暫停會員權利。如欲申請復會或復權時,需繳交兩年會費(含當年),即可恢復會員資格。
  • 第十一條 會員喪失會資格或經會員大會決議除名者,即為出會。
  • 第十二條 會員得以書面敘明理由向本協會聲明退會。

第三章 組織及職權

  • 第十三條 本協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會員人數超過三百人以上時得分區比例選出會員代表,再召開會員代表大會,行使會員大會職權。會員代表任期三年,其選舉名額及辦法由理事會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行之。
  • 第十四條 會員大會之職權如左:
    • 一、訂定與變更章程。
    • 二、選舉及罷免理事、監事。
    • 三、議決入會費、常年會費、事業費及會員捐款之數額及方式。
    • 四、議決年度工作計劃、報告及預算、決算。
    • 五、議決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處分。
    • 六、議決財產之處分。
    • 七、議決本協會之解散。
    • 八、議決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
      前項第八款重大事項之範圍由理事會定之。
  • 第十五條 本協會置理事十五人,監事五人,由會員(會員代表)選舉之,分別成立理事會、監事會。選舉前項理事、監事時,依計票情形得同時選出候補理事五人,候補監事一人,遇理事、監事出缺時,分別依序遞補之。
    本屆理事會得提出下屆理事、監事候選人參考名單。理事、監事得採用通訊選舉。但不得連續辦理。通訊選舉辦法由理事會通過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行之。
  • 第十六條 理事會之職權如左:
    • 一、審定會員(會員代表)之資格。
    • 二、選舉及罷免常務理事、理事長。
    • 三、議決理事、常務理事、理事長之辭職。
    • 四、聘免工作人員。
    • 五、擬訂年度工作計劃、報告及預算、決算。
    • 六、其他應執行事項。
  • 第十七條 理事會置常務理事五人,由理事互選之。並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一人為理事長。理事長對內綜理督導會務,對外代表本協會,並擔任會員大會、理事會主席。理事長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常務理事一人代理之,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由常務理事互推一人代理之。理事長、常務理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 第十八條 監事會之職權如左:
    • 一、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
    • 二、審核年度決算。
    • 三、選舉及罷免常務監事。
    • 四、議決監事及常務監事之辭職。
    • 五、其他應監察事項。
  • 第十九條 監事會置常務監事一人,由監事互選之,監察日常會務,並擔任監事會主席。常務監事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監事一人代理之,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由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監事會主席(常務監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 第二十條 理事、監事均為無給職,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理事長不得連任。
  • 第廿一條 理事、監事有左列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
    • 一、喪失會員(會員代表)之資格者。
    • 二、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
    • 三、被罷免或撤免者。
    • 四、受停權處分期間逾任期二分之一者。
  • 第廿二條 本協會置秘書長一人,承理事長之命處理本協會事務,其他工作人員若干人,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後聘免之,並報主管機關備查。但秘書長之解聘應先報主管機關核備。前項工作人員不得由選任之職員擔任。工作人員權責及分層負責事項由理事會另訂之。
  • 第廿三條 本協會得設各種委員會、小組或其他內部作業組織,其組織簡則由理事會擬訂,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 第廿四條 本協會得由理事會聘請名譽理事長一人,名譽理事、顧問若干人,其聘期與理事、監事之任期同。

第四章 會 議

  • 第廿五條 會員大會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二種,由理事長召集,召集時除緊急事故之臨時會議外應於十五日前以書面通知之。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或經會員(會員代表)五分之一以上之請求,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開之。本協會辦理法人登記後,臨時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之召集由會員(會員代表)十分之一以上之請求召集時,召開之。
  • 第廿六條 會員(會員代表)不能親自出席會員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會員代表)代理,每一會員(會員代表)以代理一人為限。
  • 第廿七條 會員大會之決議,以會員(會員代表)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但章程之訂定與變更、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理事及監事之罷免、財產之處分、本協會之解散及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應有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本協會辦理法人登記後,章程之變更以出席人數四分之三以上同意或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書面之同意行之。本協會之解散,得隨時以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可決解散之。
  • 第廿八條 理事會、監事會至少每六個月各舉行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聯席會議或臨時會議。前項會議召集時除臨時會議外,應於七日前以書面通知,會議之決議各以理事、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
  • 第廿九條 理事應出席理事會議,監事應出席監事會議,理事會、監事會不得委託出席。理事會議及監事會議得以視訊會議召集之,理事或監事出席各視訊會議時,視為親自出席;但涉及選舉、補選、罷免事項,不得採行視訊會議。理事、監事連續二次無故缺席理事會、監事會者,視同辭職。

第五章 經費及會計

  • 第三十條 本協會經費來源如左:
    • 一、入會費:個人會員新台幣1000元,團體會員5000元,於會員入會時繳納。
    • 二、常年會費:個人會員新台幣800元,團體會員5000元。
    • 三、事業費。
    • 四、會員捐款。
    • 五、委託收益。
    • 六、基金及孳息。
    • 七、其他收入。
  • 第卅一條 本協會會計年度以曆年為準,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 第卅二條 本協會每年於會計年度開始前二個月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計劃、收支預算表、員工待遇表,提會員大會通過(會員大會因故未能如期召開者,先提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於會計年度開始前報主管機關核備。並於會計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報告、收支決算表、現金出納表、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及基金收支表,送監事會審核後,造具審核意見書送還理事會,提會員大會通過,於三月底前報主管機關核備(會員大會未能如能如期召開者,先報主管機關)。
  • 第卅三條 本協會解散後,剩餘財產歸屬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或主管機關指定機關團體所有。

第六章 附 則

  • 第卅四條 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 第卅五條 本章程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 行,變更時亦同。
  • 第卅六條 本章程經本協會九十年十二月九日第一屆第一次會員大會通過,並報經內政部九十一年三月八日台內社字第0910007673號函准予立案成立。

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二十三日送內政部審核
中華民國九十年四月三十日內政部台(九十)內社字第9014522號來文修正
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十三日內政部台(九十)內社字第9022131號文准予籌組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九日第一屆第一次會員大會通過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二月卄二日依行政院衛生署九十一年二月六日衛署醫字第0910003498號函及內政部台內社字第0910006229號函修正,報內政部核示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八日內政部台內社字第0910007673號函准予立案成立
中華民國一百年十二月四日第六屆第一次會員大會修訂通過
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二月九日第六屆第二次會員大會修訂通過
中華民國一百一十年十一月二十一日第十屆第一次會員大會修訂通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