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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盟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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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憂鬱防治聯盟章程
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九月一日草稿
- 第一條 本聯盟中文名稱為「台灣憂鬱防治聯盟」(以下簡稱本聯盟),英文名稱為「Taiwan Alliance Against Depression」。
- 第二條 本聯盟的宗旨在結合憂鬱症和相關疾病防治團體協會,推動台灣憂鬱症防治及心理衛生健康促進之工作及研究發展,聯繫會員情感及國際合作。
- 第三條 本聯盟之目標為:
- (一) 建立全國支援網絡,為民眾、憂鬱症病友及其家屬提供適時的支持照護。
- (二) 整合本聯盟成員的經驗和資源,為憂鬱症防治推廣創造更好的成效。
- (三) 促進各聯盟成員與全國憂鬱症病友間之經驗與資訊交流。
- (四) 支援並協調各聯盟成員進行全國性之推廣工作。
- 第四條 本聯盟入會辦法:凡贊同本聯盟宗旨之團體,自願遵守本聯盟章程者,皆可申請入會。入本聯盟須經至少一名盟員推薦,再經聯盟會議審核。此聯盟會議應有全體盟員三分之二以上(含)出席,出席者三分之二以上(含)表決同意,方可視為審核通過。
- 第五條 盟員權利:盟員有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每一盟員為一權。
- 第六條 盟員義務:盟員有遵守本協會章程、決議之義務。
- 第七條 本聯盟之聯絡住址為臺灣憂鬱症防治協會之會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