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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
總則 |
| 第一條 |
本協會名稱為臺灣憂鬱症防治協會(以下簡稱本協會) |
| 第二條 |
本協會為依法設立,非以營利為目的之社會團體,宗旨如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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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動台灣憂鬱症與相關疾患之防治及心理衛生健康促進之工作及研究發展,聯繫會員感情並與國內外憂鬱症防治相關團體聯繫及合作。 |
| 第三條 |
本協會以全國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 |
| 第四條 |
本協會會址設於主管機關所在地區,並得報經主管機關核准設分支機構。
前項分支機構組織簡則由理事會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後行之。
會址及分支機構之地址於設置及變更時應報請主管機關核備。 |
| 第五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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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協會之任務如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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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推展憂鬱症防治相關心理衛生工作及研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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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舉辦憂鬱症防治之學術性及教育性訓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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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出版憂鬱症防治雜誌及刊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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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參加國際間憂鬱症防治有關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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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接受有關機構之委託,辦理憂鬱症防治相關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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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及其他與憂鬱症相關之防治工作。 |
第六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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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協會之主管機構為內政部。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章程所訂宗旨、任務主要為行政院衛生署。其目的事業應受各該事業主管機關之指導、監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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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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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員 |
| 第七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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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協會會員申請資格如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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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個人會員:贊同本協會宗旨,年滿二十歲,從事憂鬱症防治及教育宣導相關服務之醫事專業、心理輔導、衛生教育、及社會工作背景之人員。
二、榮譽會員:凡對本協會之發展有特別貢獻或於憂鬱症防治領域有顯著成就者,由理事會提名經會員大會通過者。
三、團體會員:贊同本協會宗旨之團體。
四、贊助會員與團體:贊同本協會宗旨之團體及個人,對本協會之運作有實質之貢獻者。
申請時應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通過,並繳納會費。 |
| 第八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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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及團體會員(會員代表)有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每一會員(會員代表)為一權。 |
| 第九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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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員有遵守本協會章程、決議及繳納會費之義務。 |
| 第十條 |
會員(會員代表)有違反法令、章程或不遵守會員大會決議時,得經理事會決議,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其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得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決議予以除名。 |
| 第十一條 |
會員喪失會員資格或經會員大會決議除名者,即為出會。 |
| 第十二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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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員得以書面敘明理由向本協會聲明退會。 |